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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对计量标准器具的核准 |
事项类别 |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八号,1986年7月1日实施,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
办理条件 | (1)经计量检定合格(无计量检定规程的,按校准执行); (2)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3)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
所需材料 | 1.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一份 (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特殊的除外) (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特殊的除外) (5)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6)符合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 拟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两份 2.申请计量标准更换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增加或更换计量标准器主要配套设备后,不改变原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及准确度等级的,开展检定/校准项目也无变更的,申请计量标准更换,应当填写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提供更换后的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3.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 (3)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计量设备的检定证书或校准复印件一份 (4)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两份(未更换设备的,不提供)。 (5)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的原始记录和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 (6)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7)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8)计量标准器在两周期检定之间进行运行检查或验证比对试验记录复印件一份 4.申请计量标准暂时封存及撤消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计量标准封存(或撤消)申报表一式三份 |
是否网上办理 | 是 |
法定期限 | 优化后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优化后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计量标准考核费,国家级 每项1200元;省级 每项600元;市级 每项 300元;县级 每项 150元;复查考核收费按考核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差旅费由申请考核单位支付。 |
办理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理地点 |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0476-5856010 |
监督电话 | 0476-3531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