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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中国公民和社会组织 利用区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审批办理服务指南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1月国家档案局发布)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办理条件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

所需材料

申请单位介绍信或者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是否网上办理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档案局
办理地点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档案局窗口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3518639
监督电话 353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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