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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办理
事项类别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0项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六条;

  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七条。

办理条件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一式3份);

  2、建设项目批准立项文件(一式3份);

  3、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权属证明(一式3份);

  4、水利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替代工程初步设计(含概算及图纸)和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原件,附所属地级市水利部门对上述两个文件的初审意见文件原件;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提交经法定评估机构评定的补偿方案,并附经地级市水利、财政、物价部门对补偿方案的初审意见文件(一式3份);

  5、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涉及利害关系各方的协议(承诺)书(一式3份);

  6、建设项目涉及取水的,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证(一式3份)。

是否网上办理
法定期限 9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9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元宝山区水利局--灌溉管理中心
办理地点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76-2235001
监督电话 0476-353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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