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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征用林地
事项类别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并施行;2011年01月0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2015年2月1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办理条件

所需材料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人代表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3、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4、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是否网上办理
法定期限 区林业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区林业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元宝山区林业局林政股
办理地点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76-3519339
监督电话 0476-353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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