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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粮食收购资格年审办理
事项类别
政策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自2004年5月26日起实施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工商局关于对《粮食收购许可证》进行定期审核的通知》(内粮发〔2006〕61号) 2006年12月14日印发

  《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部门积极参与和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国粮政〔2006〕99号)

办理条件

  赤峰市元宝山区境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活动的,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粮食经营者。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所需材料

  申请者须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

  二、申办《粮食收购许可证》时需要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三)资信证明;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和有效租赁合同;

  (五)检化验仪器、设施及检化验能力证明材料;

  (六)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和服从政府对粮食流通的宏观调控措施的承诺书。

  三、企业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台账及报表。

  上述材料一式二份

是否网上办理
法定期限 元宝山区粮食局自粮食收购资格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
承诺期限 元宝山区粮食局自粮食收购资格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赤峰市元宝山区粮食局业务监察股
办理地点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粮食局窗口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5850356
监督电话 0476-353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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