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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 |
事项类别 |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办理条件 | 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拟对文保单位进行修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文物局文件规定:(一)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残损情况,委托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编制维修设计、实施方案;(二)维修设计、实施方案已经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相关专家初审通过;(三)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四)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部门批准。 |
所需材料 |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文物局文件规定:
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相关专家初审意见书。(一式两份 |
是否网上办理 | 是 |
法定期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文体局 |
办理地点 |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文体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0476-5850015 |
监督电话 | 0476-3531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