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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县级文保单位的确认
事项类别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办理条件

  1.具有历史的真实性,必须有物可看、有事可述的真实历史遗物;

  2.具有一定的价值性,必须是有着较高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且时代准确、性质特征明确,保存情况较好;

  3.具有较强的代表性,能反映一类文物或某一区域、某一时代、某一民族独特生产、生活状况和文化特征等;

  4.单位主体产权明晰、所有者或使用者保护意识较强。

所需材料

  1.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

  2.处理原因、方式、数量;

  3.有关文物标本的资料,内容包括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状况、相关照片;

  4.有关专家的意见。

是否网上办理
法定期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文体局
办理地点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文体局窗口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0476-5850015
监督电话 0476-353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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