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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污染物排放(含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许可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4、《内蒙古自治区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办理条件

  依法律法规需要持证排污的除燃煤电厂(包括煤矸石电厂和热电联产电厂)、国家和自治区国资委监管的中直区直企业、钢铁企业、水泥企、煤化工企业和城镇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以外的元宝山区辖区内其他企业

所需材料

  1、《污染物排放(含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许可申请表》,纸质3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纸质1份;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及批复文件,纸质1份;

  4、旗县级以上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近一年内的监测报告,纸质1份,电子版1份;

  5、排污单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现场监察报告,纸质1份,电子版1份;

  6、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批复文件,纸质2份;

  7、排污费征收核算表及缴纳排污费凭证,纸质1份;

  8、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提交治理方案;已经完成治理的提交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限期治理验收材料,纸质1份。

  注: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2、3、4、6、7、8可留复印件存档。污染物排放许可申请表可在赤峰市元宝山区环保局网站下载

是否网上办理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1个工作日(公示期如有投诉,整改时限除外)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赤峰市元宝山区环保局--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股
办理地点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局窗口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0476-3518559
监督电话 0476-353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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