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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关闭、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场所许可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办理条件

  因生产工艺改变、污染防治设施维修或关闭停产等原因确有必要关闭、拆除或闲置的

所需材料

  1、关闭、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场所申请;

  2、确有必要拆除或闲置的污染防治设施的证明材料

是否网上办理
法定期限 7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赤峰市元宝山区环保局--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股
办理地点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局窗口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0476-3518559
监督电话 0476-353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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