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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年检)办理 |
事项类别 | |
政策依据 | 1、《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
办理条件 | 元宝山区境内,凡持有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必须接受年检。 新设立的采矿权人,上半年投入生产的,参加当年度年检;下半年投入生产的,参加下一年度的年检。 |
所需材料 | 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年检实施机关报送下列材料并接受年检(采矿权入拥有两个以上采矿许可证的,按采矿许可证一证一报)。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年度检查表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总结,主要内容包括:(1)矿山概况及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和转让情况,采矿权抵押、冻结、查封情况;(2)矿山年度生产情况;(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实施情况;(4)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5)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等费用缴纳情况;(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7)实施开采总量控制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和产品销售等情况;(8)获得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支持的,专项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9)上一年度年检和日常监督、检查、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10)是否存在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采矿行为;(11)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矿山储量年报》(含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采剥)现状平面图和资源储量估算图)和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基础表、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基础报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复印件。 5.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结缴票据(复印件)以及缴费减免证明文件。 6.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山企业,应提交矿产品的生产、销售原始台账或有关证明材料。 7.获得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支持的矿山企业,应提交专项资金明细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8.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验原件,留存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 9.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0.采矿权标识牌的照片。 11.采矿权人对其所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
是否网上办理 | 是 |
法定期限 | 自受理年检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年检结论 |
承诺期限 | 自受理年检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年检结论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元宝山区国土资源局矿管股 |
办理地点 |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3516811 |
监督电话 | 3531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