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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事项类别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7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9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2010年11月30日)第四条;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2009年1月1日);

  5、《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4年10月21日)第二项第九条。

办理条件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的事项进行的审查。

  1、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

  2、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落实并纳入预算;

  3、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符合有关规定;

  4、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可行,资金有保障;涉及基本农田的,落实补划方案。

所需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申请预审的报告(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情况、拟用地类型和土地面积、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等);

  3、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4、预审项目的立项文件,包括以下两种:一是纳入国家或自治区有关规划、计划的文件或证明材料。二是未纳入国家或自治区有关规划、计划的项目须提供有关部门同意准入的支持性文件,其中:需审批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两荐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核准立项的提供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书面告知意见。需备案的提供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书面告知意见或备案确认书;

  5、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涉及占用耕地的提供)。对拟采用委托补充方式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的项目,应附具缴纳耕地开垦费的书面承诺;

  6、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涉及占用耕地的还应附具补充耕地位置图;

  7、无违法用地证明材料;

  8、关于项目征地补偿、补充耕地标准及资金预算情况的说明;

  9、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的专家论证意见(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听证会纪要;

  10、立项文件是“备案”,“项目建议书批复”类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还应附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材料及地质灾害审查意见和地质灾害评估备案表。

是否网上办理
法定期限 材料齐全,自受理预审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按规定需要补充材料的,受理日期以材料补充齐全的日期为准),依法需要听证、论证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承诺期限 材料齐全,自受理预审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按规定需要补充材料的,受理日期以材料补充齐全的日期为准),依法需要听证、论证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赤峰市元宝山区国土资源局规划股
办理地点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0476-3515296
监督电话 353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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