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门户|蒙文版 欢迎来到元宝山政府网! 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 > 办事服务 > 企业办事 > 详细信息
  • 办事指南
  • 办事流程
  • 表格下载
事项名称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裁决
事项类别
政策依据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26号,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边界争议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自治洲、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之间,乡、民族乡、镇之间,双方人民政府对毗邻行政区域界线的争议。  第三条:处理因行政区域界线不明确而发生的边界争议,应当按照有利于各族人民的团结,有利于国家的统一管理,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原则,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从实际情况出发,兼顾当地双方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实事求是,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争议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由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必要时,可以按照行政区划管理的权限,通过变更行政区域的方法解决。解决边界争议,必须明确划定争议地区的行政区域界线。  第六条:民政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办理条件

  依据《《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七条:下列文件和材料,作为处理边界争议的依据:(一)国务院(含政务院及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区划文件或者边界线地图;(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不涉及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文件或者边界线地图;(三)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含军政委员会、人民行政公署)解决边界争议的文件和所附边界线地图;(四)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协议和所附边界线地图;(五)发生边界争议之前,经双方人民政府核定一致的边界线文件或者盖章的边界线地图。  第八条:解放以后直至发生边界争议之前的下列文件和材料,作为处理边界争议的参考:(一)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自然资源权属时核发的证书;(二)有关人民政府在争议地区行使行政管辖的文件和材料;(三)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者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发争议地区自然资源的决定或者协议;(四)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确定土地权属的材料。  第九条: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任何文件和材料,均不作为处理边界争议的依据和参考。

所需材料

  1、边界争议调解申请书;

  2、所在镇、乡、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是否网上办理
法定期限 民政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3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民政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3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民政局
办理地点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0476-5850918
监督电话 0476-3531192
中科汇联承办,easysite内容管理系统,portal门户,舆情监测,搜索引擎,政府门户,信息公开,电子政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