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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监管规定行为处罚 |
事项类别 | |
政策依据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 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 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七条。 |
办理条件 | 范围:元宝山区辖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条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基层法律服工作者所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一)有《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十一)至第(十五)项规定行为,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 (二)有《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十六)、(十七)、(十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
所需材料 |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应当提交、收集的材料。 |
是否网上办理 | 是 |
法定期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赤峰市元宝山区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股 |
办理地点 |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0476-3508985 |
监督电话 | 0476-3531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