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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律师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 或办理援助案件收取财物行为处罚初审
事项类别
政策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办理条件

  范围:元宝山区辖区执业和实习律师。

  条件:《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所需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二条、《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是否网上办理
法定期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赤峰市元宝山区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股
办理地点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0476-3508876
监督电话 0476-353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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