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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事项类别 | 行政审查、备案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 |
办理条件 | 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工程(见消防验收受理范围)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所需材料 | 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对于竣工验收备案抽查范围的建设工程,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文件收讫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消防产品供货证明、建设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等材料。 属1998年10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场所),可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建筑物合法证明材料。 |
是否网上办理 | 是 |
法定期限 |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公安局 |
办理地点 |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0476-3550119 |
监督电话 | 0476-3531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