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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事项类别
政策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条

办理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所需材料

  1、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登记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项目申请登记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年审登记表》;

  2、文化行政部门出具的《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立项批复》或正式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4、法人代表和网吧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5、网吧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和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情况说明书;

  6、有网吧标牌的网吧正门近景、远景照片各一张和电子版(每张照片的电子版大小规格为300万像素:2048×1536,要采用*.jpg格式,用光盘刻录后提交);

  7、①《网吧室内平面布置图》(需标注室内空间及过道间距尺寸、电脑和摄像头位置及编号)

  ②《网吧地理位置图》(需标注网吧地址和网吧周边的实际状况)

  ③《网络拓扑图》

  ④《内部网络IP对照表》(需分别标注清楚接入互联网、服务器和上网电脑等设备的IP)

  以上四份图、表需标注清楚网吧经营单位和制作日期;

是否网上办理
法定期限 法定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公安局
办理地点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窗口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0476-3523622
监督电话 0476-353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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