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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税前收回投资审批 办理服务指南
事项类别
政策依据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8号(赤政发(2013)24号下放)第五条 先行回收投资的审批机构为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财政机关。

办理条件

  1、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企业清算后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2、合作企业出具承诺函承诺债务的偿付优先于投资的先行回收;

  3、先行回收投资的外国合作者出具承诺函承诺在先行回收投资的范围内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合作企业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出资到位;

  5、合作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没有未弥补亏损。

所需材料

  1、申请函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副本)及复印件

  3、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的复印件

  4、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合作企业验资报告

  5、合作企业管理层关于本期先行收投资方案的的决议、当期经依法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合作企业到期债务说明、合作企业及外国合作者债务承诺函等。

是否网上办理
法定期限 元宝山区财政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
办理地点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0476-3510004
监督电话 0476-353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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