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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医疗机构校验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政策依据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七条 |
办理条件 |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
所需材料 |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校验年度内的执业情况总结; 4、医疗机构人员名录,新增医师、护士应提交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检验、影像、药剂等卫生技术人员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医师、护士及相应设备对应关系表(门诊部以下机构可省略); 6、医疗机构《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证》、《大型医疗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门诊部以下机构可省略); 7、医疗机构消毒供应室合格证复印件; 8、临床检验科室间质评回执复印件(开设相关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提供); 9、校验年度内已校验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开设相关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提供); 10、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登记表; 11、特殊医疗技术准入项目及工作开展情况; 12、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水终末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一级以上医疗机构提供); 13、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复印件; 14、消防年检合格证明; 15、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 16、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1、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纸张大小:A4;装订顺序:封面→目录→申报材料→其它。 2、所有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须符合以下要求:资格证明证件、营业执照、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均为审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上需本人签字或单位盖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
是否网上办理 | 是 |
法定期限 | |
承诺期限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卫计局 |
办理地点 |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0476—2245813 |
监督电话 | 0476—3531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