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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备案 |
事项类别 | 其他权力 |
政策依据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办理条件 | 面向社会公众 |
所需材料 | 1、申请报告; 2、企业工商许可证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5、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6、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7、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8、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9、其他应提供的相关书面资料。 |
是否网上办理 | 是 |
法定期限 | 3到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到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公安局 |
办理地点 |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3512401 |
监督电话 | 0476-3531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