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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存款账户报告
事项类别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七条

办理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所需材料

  1、《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2、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开立证明

  3、 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复印件

是否网上办理
法定期限 即时办结
承诺期限 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地税局
办理地点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地税局窗口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0476-3530137
监督电话 0476-353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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