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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事项类别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办理条件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纳税人合并分立报告分为纳税人合并报告和纳税人分立报告两种情况,其中合并又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又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所需材料

  1、《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2、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

  3、 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复印件

是否网上办理
法定期限 即时办结
承诺期限 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地税局
办理地点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地税局窗口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0476-3530137
监督电话 0476-353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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