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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审批 |
事项类别 | |
政策依据 | 1、《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暂行办法》(内政字[2000]272号)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项 2、《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发[2003]135号)第十条 |
办理条件 | 1、因不可抗力(水、火、风、雹、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缴费单位发生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或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缴费单位经营发生困难,连续三个月以上发不出职工工资(含生活费)的; 3、缴费单位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限内的; 4、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停业、歇业的缴费单位; 5、国家调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直接影响 |
所需材料 | 1、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 2、应付职工工资的支出预算; 3、有关灾情报告、政策调整依据、有关单位或部门的书面证明等 |
是否网上办理 | 是 |
法定期限 | 地税机关应当自收到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报告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 |
承诺期限 | 地税机关应当自收到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报告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地税局 |
办理地点 |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地税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0476-3530137 |
监督电话 | 0476-3531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