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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发票代开
事项类别 行政服务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办理条件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所需材料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税务登记证》副本

是否网上办理
法定期限 即时办结
承诺期限 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国税局
办理地点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税局窗口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0476-3550072
监督电话 0476-353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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