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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补办税务登记 |
事项类别 | 其他权力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
办理条件 |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发证日期、发证机关名称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
所需材料 | 1、填写《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版面 |
是否网上办理 | 是 |
法定期限 | 即时办结 |
承诺期限 | 即时办结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国税局 |
办理地点 |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税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0476-3550072 |
监督电话 | 0476-3531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