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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补办税务登记
事项类别 其他权力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办理条件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发证日期、发证机关名称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所需材料

  1、填写《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版面

是否网上办理
法定期限 即时办结
承诺期限 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国税局
办理地点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税局窗口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0476-3550072
监督电话 0476-353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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