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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机动车载运化学物品及危险物品通行 |
事项类别 |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
办理条件 | 有运输相关物品的运输许可的车辆的企业,向元宝山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201室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资料齐全即受理。 对驾驶人要求:驾驶人、押运人的相关证明文件与本人一致。运输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真实有效;驾驶人在上一个记分周期内违法记分未满十二分或无两次以上驾驶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速记录;申请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质量不超过机动车行驶证核定载质量。 运输车辆应符合下列要求:承运车辆无私自加装的罐体、小车大罐等非法改装行为;承运车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符合法定期限;承运车辆安装了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规定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标识和《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8号)规定的安全标示牌;承运车辆配备了交通主管部门规定防护装备和应急处置器材;轮胎花纹深度,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9.1.1项的要求:挂车轮胎胎冠上花纹深度不允许小于1.6MM,其他机动车转向轮的轮胎胎冠花纹深度不允许小于3.2MM;其余轮胎胎冠花纹深度不允许小于1.6MM。 |
所需材料 | 1、购买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凭证或者准购证。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颁发的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复印件。 3、交通部门为承担运输任务的驾驶人、押运人员颁发的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上岗资格证的复印件。 4、运输企业对本次每辆运输车辆制做的运输路线图和运行时间表。 运输进口或者出口剧毒化学品的,除提交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登记证的复印件。 |
是否网上办理 | 是 |
法定期限 | 2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公安局 |
办理地点 |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0476-3521202 |
监督电话 | 0476-3531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