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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事项类别 |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种畜禽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 |
办理条件 | 《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冷冻精液站、胚胎移植中心、原种场和良种繁殖场,由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盟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良种繁殖场进行验收。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和卵孵化的单位和个人,由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原种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种畜禽品种设置符合自治区家畜家禽改良方向区域规划和良种繁育体系规划; (二)具备种畜禽生产必需的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有专用的繁育场地、完整的引种育种记录和明确的育种目标,种畜禽数量达到规定的规模,基础群质量符合品种标准; (三)有科学、先进的繁育、饲养技术,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及完整的繁殖生产性能测试记录等档案技术资料; (四)有健全的兽医卫生制度、设施和环境卫生保护措施; (五)有一定数量胜任原种繁育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能够生产健康合格的种畜禽,并具备一定的供种能力。 冷冻精液站、胚胎移植中心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第十六条 建立良种繁殖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种畜禽品种设置符合家畜家禽改良方向区域规划和良种繁育体系规划; (二)种畜禽质量符合品种标准,系谱清楚; (三)具备满足种畜禽生产的基础设施和条件;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兽医卫生条件合格。 第十七条 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及卵孵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种畜禽品种设置符合家畜家禽改良方向区域规划和良种繁育体系规划; (二)种畜及孵化雏质量符合品种标准; (三)具备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条件; (四)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五)兽医卫生条件合格。 |
所需材料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申请变更许可证内容或遗失补办,按照新办申领程序,重新申请办理,其编号、有效期不变,申请变更许可证内容原证收回; 一、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及三个附表; 二、申办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A4复印件1份; 三、有效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原件、复印件); 四、 主要育种人员相应的学历、职称及聘用证明(双方签字的合同)(原件、复印件;) 五、种畜禽场平面图、育种设备清单及用地证明(原件、复印件); 六、品种来源资料: 1、种畜系谱、个体养殖档案、种畜禽合格证明、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购销发票等引种资料(原件、复印件); 2、种畜禽来源的种畜禽场提供的有效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工商营业执照》,近半年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一、二类主要传染病监测合格报告; 3、种畜禽数量证明(原件、复印件):各种畜禽数量应符合规定要求,为简化种畜来源资料,扩繁场原种公母畜按统一表式列表,但至少要提供10头母畜和6头不同血缘公畜系谱材料和来源资料。跨省调运种畜禽应提供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准调证明。(原件、复印件); 七、保种计划和选育目标及选育、配种技术路线与方案; 八、无害化处理的详细报告(包括污染物处理能力、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等); 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近半年内畜禽疫病监测合格报告复印件,畜禽疫病监测报告必须是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近半年内所监测的,每个畜禽品种的每个病种需检测25头(羽)份;不同畜禽必须分别监测以下病种:猪:猪瘟、口蹄疫、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牛:口蹄疫,布病,结核病;羊:口蹄疫、布病;马:马传染性贫血;兔:动物球虫病;鸡:鸡白痢、新城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禽白血病;鸭:高致病性禽流感、禽白血病;鹅:高致病性禽流感、禽白血病。(原件、复印件); 十、畜禽养殖备案表及畜禽标识代码(原件、复印件); 十一、种畜禽场的疫病防控、免疫消毒、育种技术等主要管理制度; 十二、提供非禁养区证明;生猪扩繁场应要提供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十三、《种畜(禽)场登记表》; 十四、《种畜(公、母)汇总表》; 十五、以上申报材料原(复印)件应按顺序装订成册。 |
是否网上办理 | 是 |
法定期限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
承诺期限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赤峰市元宝山区种子管理站 |
办理地点 |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农牧业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04763550181 |
监督电话 | 04763531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