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指南
- 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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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
| 事项类别 | |
| 政策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 |
| 办理条件 |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2、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
| 所需材料 | 1、设立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属于前置审批到工商局办理);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4、 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5、三名以上演员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 是否网上办理 | 是 |
| 法定期限 | 5个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办理部门 | 元宝山区文化广电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 办理地点 |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文体局窗口 |
| 办理时间 | |
| 联系电话 | 0476-5850015 |
| 监督电话 | 0476-3531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