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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事项类别
政策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

办理条件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2、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所需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属于前置审批到工商局办理);

  2、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是否网上办理
法定期限 2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元宝山区文化广电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文体局窗口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0476-5850015
监督电话 0476-353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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