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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注销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审批
政策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办理条件

  1. 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
  2. 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 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所需材料

  1.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

  2.变更和注销:

  (1)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理事会会议纪要;

  (4)验资报告;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是否网上办理
法定期限 1.登记:区民政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3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2、变更和注销:即办件
承诺期限 1.登记:区民政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3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2、变更和注销:即办件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区民政局
办理地点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0476-5850918
监督电话 0476-353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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