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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水利水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办理
事项类别
政策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

办理条件

  审批范围:

  承担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审批条件:

  1、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

  2、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相关流域、区域规划;

  3、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水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准确、可信;

  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6、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所需材料

  1、水利水电环境影响评价预审申请书,一式四份;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一式四份;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一式四份;

  4、涉水建设项目对第三者有影响的,应当附具第三者承诺书,一式四份。

  5、建设项目涉及的相关水域的水功能区划分情况和水质保护目标要求,一份。

是否网上办理
法定期限 9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9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元宝山区水利局--工管站
办理地点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76-2235001
监督电话 0476-353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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