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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建设殡仪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行政许可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政策依据 |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办理条件 | 区内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区内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所需材料 | 1、殡仪服务设施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殡仪服务设施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3)开设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复文件,取得所在地村(居)委会的同意并进行公示; (4)场所(场地)使用权证。如场所(场地)具有法律效力的使用权证明; (5)验资报告。申请登记时须持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金额须符合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求; (6)拟定法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基本情况包括:拟定法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职业、个人简历等。身份证可以是复印件,验证时原、复件一并验,留复印件备案。 (7)规划、国土、林业、环保等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2、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3)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公示); (4)开设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建设公益性公墓的批复文件(原件); (5)公墓规划选址意向书(平面图); (6)规划、国土、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
是否网上办理 | 是 |
法定期限 | 元宝山区殡葬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8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元宝山区殡葬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8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区民政局 |
办理地点 |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0476-3539133 |
监督电话 | 0476-3531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