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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瓶装燃气企业(瓶组气化站、供应站点)、汽车加气站经营、停业、歇业、停止供气、更换气种、设施改动许可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政策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2、《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4、《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5、《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办理条件

  1、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1)、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经营企业及压缩天然气经营企业;

  (2)、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的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

  2、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②、建设项目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

  ③、燃气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和消防要求。从事液化石油气的经营企业还应有接卸、残液回收等生产设施。工程竣工后,应通过验收、备案、存档;

  ④、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操作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

  ⑤、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及偿债能力、抗风险能力;

  ⑥、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及相应的抢险组织、人员、设备、仪表、通讯工具;

  ⑦、有包括建设、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有专人保管;

  ⑧、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⑨、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2)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的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符合当地专业规划和站点布局;

  ②、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设立,并出具相关证明;

  ③、有合法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营业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库须分离;

  ④、汽车加气站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要求;

  ⑤、有两人以上的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技术、服务人员;

  ⑥、瓶装供应站要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送气车辆及经过培训的送气工人;

  ⑦、有健全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

  ⑧、有燃气安全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及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及设备

所需材料

  1、燃气经营企业资格申请表

  2、验资证明、工商部门核准意见书

  3、仪器仪表、储罐检验检测避雷检测

  4、员工上岗培训证件复印件

  5、企业出具的法人任职证明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场站平面位置图

  8、经营场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

  9、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人员、设备和交通工具及其他防火、防盗安全制度

  10、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从业人员工伤社会保险费证明

  11、有稳定的气源及供气合同

  12、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选址意见书,验收意见】

  13、项目规划、立项、土地手续

  14、规划部门核发的燃气工程规划许可证

  15、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16、项目安全评估报告

  17、竣工验收报告

  18、工程验收备案证明(竣工验收合格15日后,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备案)

  19、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档案

  20、燃气企业法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身份证和任职文件(复印件)

  21、燃气服务承诺

  22、气质报告

是否网上办理
法定期限 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理地点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0476-2236101
监督电话 0476-353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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