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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烈士评定初审
事项类别
政策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国务院第601号令,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 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办理条件

  符合条件的评烈人员

所需材料

  1.个人申请书;

  2.退伍证原件(如无原件持退伍登记表);

  3.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

  4.认定表一份;

  5.信息采集表一份;

  6.审批表三份。

是否网上办理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民政局
办理地点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0476-5850440
监督电话 0476-353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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