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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退役士兵安置
事项类别
政策依据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四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第二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含服务站,以下简称干休所)主要任务是,按照党和政府关于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方针、政策和规定,落实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发挥他们的作用,使他们安度晚年。

办理条件

  1.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4.烈士子女士兵。

所需材料

  1.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入伍通知书及退伍证原件;

  3.行政介绍信;

  4.安置通知书。

是否网上办理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区民政局
办理地点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0476-5850440
监督电话 0476-353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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