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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集会、示威、游行许可办理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三条 |
办理条件 | 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以上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
所需材料 | 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
是否网上办理 | 是 |
法定期限 | 法定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公安局 |
办理地点 |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3512401 |
监督电话 | 0476-3531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