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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社区服刑人员减刑建议
事项类别
政策依据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八

办理条件

  范围:全体社区服刑人员。

  条件:《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所需材料

  1.社区服刑人员减刑审批表。

  2.社区服刑人员减刑建议书。

  3.社区服刑人员减刑的证明材料。

是否网上办理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并寄送建议书。因特殊情况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并寄送建议书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并寄送建议书。因特殊情况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并寄送建议书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赤峰市元宝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0476-3508985
监督电话 0476-353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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