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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表彰奖励 |
事项类别 | |
政策依据 | 《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 国家主席令十一届第三十四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1991)第15号令)相关规定。 |
办理条件 | 范围:全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 种类: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第四条规定,奖励条件如下: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集体奖励: 1.组织健全,制度完善; 2.调解纠纷和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成绩显著,连续三年无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自杀事件和群众性械斗; 3.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预防民间纠纷效果显著; 4.积极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为减少纠纷发生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作出突出成绩。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调解员,给予奖励: 1.长期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维护社会安定、增进人民团结作出突出贡献者; 2.在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中,积极疏导,力排隐患,临危不惧,挺身而出,舍己救人,对制止恶性案件发生或减轻危害后果作出突出贡献者; 3.在纠纷当事人准备或正在实施自杀行为的紧急时刻,及时疏导调解,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当事人死亡的; 4.刻苦钻研人民调解业务,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勇于改革开拓,对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理论,丰富人民调解工作实践作出突出贡献者; 5.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忠实于人民利益,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事迹突出者; 6.及时提供民间纠纷激化信息,为防止或减轻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重大刑事案件、群众性械斗事件发生,作出较大贡献者; 7.在维护社会安定、增进人民团结等其它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第五条规定,奖励分为: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模范人民调解员;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优秀人民调解员;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进人民调解员。 事迹特别突出、贡献特别大的集体或个人,给予命名表彰。 对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符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追授奖励。 奖励形式包括奖状、锦旗、证书和奖金等。 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第七条规定,奖励的审批权限如下: 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以及集体和个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准。 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
所需材料 | 1.人民调解委员会表彰奖励推荐审批表。 2.人民调解员表彰奖励推荐审批表。 3.事迹材料。 |
是否网上办理 | 是 |
法定期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赤峰市元宝山区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股 |
办理地点 |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0476-3508985 |
监督电话 | 0476-3531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