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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给付城镇三无、孤儿补助资金
事项类别
政策依据

  1、下拨城镇“三无”资金: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三无”人员认定办法》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是全区“三无”人员认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是当地“三无”人员认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三无”人员的认定机关。

  1. 下拨孤儿补助资金: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1〕35号)文件,为保障孤儿基本生活需要,我区孤儿供养标准为分散供养每人每月1050元。

办理条件

  1. 下拨城镇“三无”资金: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三无”人员认定办法》,本办法所称“三无”人员,是指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所辖盟(市)、旗(县、市、区)户籍的城镇居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居民:(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

  2、下拨孤儿补助资金:

  严格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要求,将所有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保障,作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

所需材料

  1、《城镇“三无”人员资金发放统计表》

  2、《孤儿资金发放统计表》

是否网上办理
法定期限 民政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民政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民政局
办理地点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0476-5850918
监督电话 0476-353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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