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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给付医疗救助资金 |
事项类别 | |
政策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八条: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特困供养人员;(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
办理条件 | 户口需在元宝山区行政区域内,享受城乡低保、五保、三无、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人员,以及低收入家庭患大病人员,给予医疗救助。下列情形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工伤、交通肇事、打架斗殴、医疗事故、戒毒、自伤自残、酗酒和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及自残等行为致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整形、美容等非正常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跨年度累积的医疗费用或超出年度救助标准的费用。 |
所需材料 | 1.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社保结算单或农合结算单; |
是否网上办理 | 是 |
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63个工作日内办结。当救助资金不足时,办结时限延长,待筹集资金到位时7个工作日内办结。 |
承诺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63个工作日内办结。当救助资金不足时,办结时限延长,待筹集资金到位时7个工作日内办结。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民政局 |
办理地点 |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0476-5850602 |
监督电话 | 0476-3531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