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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姓名变更核准
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办理条件

  1、可以申请的情形:未成年人由乳名变更学名;父母离婚(丧偶)、再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离婚(丧偶)、再婚的未成年子女;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名字中含有冷僻字、或者名字粗俗、怪异,或者易造成性别混淆、误解的;户口登记机关认定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

  2、不予办理的情形:正在被收监服刑、被劳动教养、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参与邪教等非法组织的人;或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曾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人;已掌握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的;被依法裁决行政拘留但不执行或者被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执照的。

所需材料

  1、18岁以下未成年人姓名变更:(1)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姓名变更原因(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还需经本人同意签字);(2)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或加盖公章的学籍档案复印件;(3)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4)未成年人居民户口簿;

  1. 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1)未成年子女生身父母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姓名变更原因;如未成年子女生身父母一方下落不明,需出具由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的证明后,派出所予以受理;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还需经本人同意签字;(2)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或加盖公章的学籍档案复印件;(3)未成年子女生身父母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4)未成年子女居民户口簿;(5)调查报告。
  2. 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1)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原因;(2)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或加盖公章的学籍档案复印件;(3)未成年子女居民户口簿;(4)未成年子女父母一方亡故证明;(5)未成年子女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6)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出具由本人、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三方协商同意变更姓名的协议;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出具由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姓名的协议;(7)调查报告。
  3. 18岁以上成年人变更姓名:(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2)干部、职工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的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原始人事档案复印件;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学籍档案复印件;(3)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4)调查报告。
  4. 增加曾用名:(1)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阐明理由;(2)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公安机关登记过的此曾用名的证明材料;(4)正式使用过此曾用名的证明材料,如单位档案资料、毕业证等;(5)调查报告。

      

      

是否网上办理
法定期限 3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公安局
办理地点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窗口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3514142
监督电话 0476-353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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