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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户口证件签发
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自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办理条件

  换发、补领居民户口簿及户口迁移证、准迁证遗失补发、超期。换发、补领居民户口簿:

  1. 公民按规定申报立户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签发居民户口簿;
  2. 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应当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3. 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原则上由户主持合法有效证件及补领申请书到公安派出所申报遗失并补领居民户口簿。户主因特殊原因不能到派出所办理补发手续的,可由户内直系亲属或已成年成员持双方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补领申请书到公安派出所申报遗失并补领居民户口簿。

  户口迁移证、准迁证遗失补发、超期:

  1. 户口迁移证、准迁证遗失补发,(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并详细说明遗失经过;(2)原户口迁移证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2. 户口迁移证、准迁证超期处理。户口迁移证、准迁证超过有效期限而未入户,凡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规定,可由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签发机关注明延期时限,加盖户口专用章,持证人可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手续。

      

      

所需材料

  换发、补领居民户口簿:

  1. 公民按规定申报立户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签发居民户口簿;
  2. 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应当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3. 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原则上由户主持合法有效证件及补领申请书到公安派出所申报遗失并补领居民户口簿。户主因特殊原因不能到派出所办理补发手续的,可由户内直系亲属或已成年成员持双方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补领申请书到公安派出所申报遗失并补领居民户口簿。

  户口迁移证、准迁证遗失补发、超期:

  1. 户口迁移证、准迁证遗失补发。(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并详细说明遗失经过;(2)原户口迁移证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2. 户口迁移证、准迁证超期处理。户口迁移证、准迁证超过有效期限而未入户,凡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规定,可由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签发机关注明延期时限,加盖户口专用章,持证人可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手续。

      

      

是否网上办理
法定期限 即办件
承诺期限 即办件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公安局
办理地点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窗口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3514142
监督电话 0476-353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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