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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寄养及解除寄养协议的备案
事项类别
政策依据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家庭寄养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家庭寄养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参与家庭寄养工作。

办理条件

  依据《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七条:未满十八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寄养。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  第八条: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抚育、成长的疾病;(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知识的家庭和自愿无偿奉献爱心的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九条: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得超过二人,且该家庭无未满六周岁的儿童。第十条:寄养残疾儿童,应当优先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  第十一条:寄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寄养儿童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解除家庭寄养关系,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寄养家庭,并报其主管民政部门备案。家庭寄养关系的解除以儿童福利机构批准时间为准。

所需材料

  1、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健康证明(2份);

  2、申请表(2份);

  3、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2份);

  4、所在单位的经济状况证明;

  5、结婚证复印件(2份);

  6、住房证明;

  7、无犯罪记录证明。

是否网上办理
法定期限 民政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3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民政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3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民政局
办理地点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0476-5850918
监督电话 0476-353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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