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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收养及解除收养登记
事项类别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14号)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办理条件

  1.无子女;

  2.有收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需材料

  1.申请;

  2.三人以上拣拾证明;

  3.派出所询问笔录;

  4.计生证明;

  5.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6.所在单位的经济状况证明;

  7.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8.结婚证复印件。

是否网上办理
法定期限 区民政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区民政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区民政局
办理地点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0476-5850918
监督电话 0476-353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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