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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房屋所有权登记
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2007年8月30日施行)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2007年10月1日施行)第九条、第十条

  3、《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2008年7月1日施行)第二条、第四条、第四十一条

办理条件

  1、自建用房;

  2、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修建的商品房

所需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划拨土地未登记的,可提交市或区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划拨用地的文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单体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房屋,应当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6、房产测绘成果备案表原件;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原件;

  7、商品住宅,提交公共维修资金交清证明原件;

  8、有偿使用土地的,提交地价款交纳证明;房屋登记面积大于交纳地价款面积的,还应当提交该超过部分房屋在未交清地价款前不转让、不抵押的书面承诺原件;房屋登记面积大于交纳地价款面积的,登记部门应当对超出部分办理限制登记

是否网上办理
法定期限 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其他房屋550元/件; 2、交易费:住宅3元/平方米、非住宅8元/平方米、商业4元/平方米; 3、工本费:共有权证书10元/本; 4、测绘费:67元/本; 5、相关税种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注销不收费
办理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理地点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0476-3532158
监督电话 0476-353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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