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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房地产抵押权登记
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2007年8月30日施行)第六十二条

  2、《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2008年7月1日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办理条件

  申请设定抵押权的房产必须产权清晰、不存在司法限制或产权纠纷;转让人与登记薄记载的抵押权人一致;申请登记内容与登记簿、转移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抵押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申请登记;不存在不予登记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要求

所需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在建工程抵押的需提交登记证明,抵押的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关于在建工程抵押转为房屋抵押的书面协议原件;

  5、主债权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或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不再提交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

  6、其他必要的材料

是否网上办理
法定期限 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理地点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0476-3532158
监督电话 0476-353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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