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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医师(助理)执业注册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政策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章注册条件第四条 |
办理条件 | 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予注册情形除外。 《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五)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六)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
所需材料 |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近期二寸白底免冠彩照; 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4、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5、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8、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3至6个月培训的考核合格证明(取得资格证书二年内未注册)。 |
是否网上办理 | 是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卫计局 |
办理地点 |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0476—2245813 |
监督电话 | 0476—3531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