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指南
- 办事流程
- 表格下载
| 事项名称 | 存款账户报告 |
| 事项类别 | |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七条 |
| 办理条件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
| 所需材料 | 1、《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2、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开立证明 3、 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复印件 |
| 是否网上办理 | 是 |
| 法定期限 | 即时办结 |
| 承诺期限 | 即时办结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办理部门 | 地税局 |
| 办理地点 |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地税局窗口 |
| 办理时间 | |
| 联系电话 | 0476-3530137 |
| 监督电话 | 0476-3531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