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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办理服务指南
事项类别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第37条

办理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所需材料

  1、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是否网上办理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区地税局
办理地点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地税局窗口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0476-3513771
监督电话 0476-353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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