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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服务指南 |
| 事项类别 | |
| 政策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6条: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2、《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16条: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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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
| 所需材料 | 《简并征期认定申请表》 |
| 是否网上办理 | 是 |
| 法定期限 | |
| 承诺期限 | 7 个工作日办结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办理部门 | 区地税局 |
| 办理地点 |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地税局窗口 |
| 办理时间 | |
| 联系电话 | 0476-3513771 |
| 监督电话 | 0476-3531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