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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机动车驾驶许可
事项类别
政策依据

  《中华人同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办理条件

  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身体条件符合驾驶人身体条件要求,手续齐全,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本级车管所受理五小车辆驾驶证(即C3、C4、D、E、F准驾驶车型驾驶证)申领业务

所需材料

  (1)、初次申请机动车驾证:申请表,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2)、申请增加准驾车型:除填写申请表,提交上一条规定的身份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是否网上办理
法定期限 法定办理时限二十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为每本320元(包括报名考试费和驾驶证费),收费依据为内发改费字[2005]1892号
办理部门 公安局
办理地点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窗口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3519005
监督电话 0476-353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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